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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时间: 2018-01-04 14: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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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公共卫生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 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7年度长春市卫生计生系统包括25家预算单位,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为行政单位,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余23家为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长春市口腔医院、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中心血站、长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春市医药学会联合会、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长春市急救中心、长春市卫生工作者协会、长春市社区和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长春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长春市计划生育协会、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长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站。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二、收入预算表

  单位:万元

  三、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说明:  1、“本年预算数”的单位范围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24个预算单位。

  2、“本年预算数”的实有人员11112人,其中:在职人员6546人,离退休人员4566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说明: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以推进健康长春建设为主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疾病防控,优化生育全程服务,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加强党风行风建设,努力建设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预算总收入323,968.9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10,167.13万元,上年结转13,801.83万元;总支出323,968.96万元,其中:教育支出12,748.6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0,325.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95.2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预算总收入323,968.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9,337.84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户及批准留用资金240,784.29,事业收入45万元,上年结转13,801.83万元。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预算总支出323,968.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8,117.97万元,项目支出85,850.99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80,099.6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9,337.84万元,上年结转10,761.8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80,099.67万元,其中:教育支出5,558.6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3,645.8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95.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099.67万元,其中:教育支出5,558.6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3,645.8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95.2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885.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796.4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9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6,590.9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35.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27.05万元,比上年增加0.5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系统内人员及经费总量年度间存在增减变化,导致定额自动生成的额度上下浮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69万元,比上年减少47.71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全系统实有人员11112人,其中:在职6546人,离退休4566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及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82.36万元,比2016年预算282.55万元减少0.19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616.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直属事业单位共有车辆319辆,房屋面积521,611.53平方米,房屋原值85,277.81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及说明

  2017年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2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747万元。

  (五)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我部门2017年度预算公开依据的管理文件分别是《关于切实做好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预【2016】755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财预【2016】1020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提租补贴:指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九)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