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看守所门诊部向我委申请注销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于2024年6月4日同意注销长春市看守所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注销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该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