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示
(长春市中心医院驻长春市拘留所卫生所)
长春市中心医院驻长春市拘留所卫生所向我委申请注销该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于2024年3月13日同意注销长春市中心医院驻长春市拘留所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该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8日